发布时间: 2019年04月10日
各市州商务(发改)主管部门、财政局,省直有关企业:
为加强省级储备商品管理,做好猪肉市场调控,保障猪肉市场应急供应,根据《湖南省重点商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湘商运调〔2008〕14号),现就做好2019年度省级猪肉储备代储企业的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省级猪肉储备商品代储企业和储备基地场(冷库或仓库)基本条件
(一)代储企业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基地场(冷库或仓库);
3.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无违法违纪行为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经营正常,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
(二)省级猪肉储备基地场(冷库或仓库)资质条件
代储基地场(冷库或仓库)符合国家相关生产标准。承担生猪储备任务的,生猪常年存栏不得低于2500头;承担冻猪肉储备的,储备冷库单体库容不得低于5000吨。
二、推荐办法
市州商务(发改)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储备企业的推荐工作,每个市州申报的省级储备企业不超过2家,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申报。鼓励有条件的市州逐步将活体储备企业转化为冻肉储备企业。
推荐材料:1、市州商务(发改)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的联合推荐报告;2、申请储备的企业文本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含代储企业和基地场的基本情况介绍),工商、税务、银行、卫生、环保、畜牧等部门颁发的有关资质证明复印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3、申报企业对每个基地场(冷库或仓库)采集的10分钟以内的视频材料。
请各市州商务(发改)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省直企业于2019年4月19日前将推荐材料及联合推荐文件一份报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联合推荐文件一份报省财政厅(对外经济贸易处)。
联系人:省商务厅,联系电话:0731-82287094;
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731-85165183。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