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25日
各市州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湖南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 湖南省文物博物系列职称
领导小组办公室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10月18日
湖南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号)精神,促进文物博物系列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从事文物考古、文物保管、文物征集、文物鉴定、文物保护与修复、展览策划与艺术设计、文物宣传与社会教育、文物与博物馆学研究等文博专业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包括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办理了延退手续、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及其他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文物博物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馆员。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守科研诚信,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须达合格以上。
第五条 学历与资历要求
一、 研究馆员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二、副研究馆员要求
(一)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可直接申报。
(二)具有博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应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长期(15年以上,下同)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及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
三、馆员要求
(一)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双学士学位,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长期(10年以上,下同)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及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第三章 申报评价标准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与专业技术能力要求
一、研究馆员要求
1.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并对某一分支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见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与动向,在本专业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对副研究馆员及以下业务人员有进行业务指导的能力。
2.精通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二、副研究馆员要求
1.熟练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对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的研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与动向;对馆员以下业务人员的业务有进行指导的能力。
2.熟练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三、馆员要求
1.全面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
2.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第七条 专业工作业绩要求
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应取得的业绩:
一、研究馆员要求
1.从事文物考古与博物馆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主持2个以上大型或4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完成相应考古报告、论文或专著;或配合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完成10个以上抢救性考古勘探与发掘项目,并获得建设单位与文物管理部门认可;或主持实验室开展大型科技考古研究,策划科技考古项目15个以上并形成相关科技考古报告;或对一类以上文物或考古资料、考古学文化有独到研究并在国内外有很大影响,至少有10项研究成果被运用到博物馆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创研发之中;或对博物馆管理、博物馆事业发展、博物馆学科建设有独到见解,且有5个以上成功案例;或有1项以上科研或专业工作成果在国家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了显著影响。
2.从事文物保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熟悉掌握本单位藏品资料状况并能主持或指导完成本单位藏品征集、登录、鉴定、编目制档、日常保养、信息化处理、濒危藏品抢救性保护工作;熟练掌握10000件以上藏品资料的基本信息与保存状况,或指导对10000件次可移动文物进行过技术保护、保养或抢救性保护,指导、策划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与藏品信息化建设项目5个以上;或对特定工作区域特色文物藏品资料信息有全面、准确了解并可及时为科研、展览提供详实的基础资料,保管方法安全可靠,且有一类以上文物的成功案例。
3.从事文物征集、文物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在青铜、书画、瓷器、玉器、杂项等专业领域中的一个领域具备断代、辨伪能力,对100件以上文物资料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进行过研究并有经验总结,经手征集的文物有20件以上被评定为馆藏珍贵文物,或作为主要专家为10个以上文物收藏单位鉴定馆藏文物,任职期间参与鉴定的文物累计达5000件以上。
4.从事文物保护与修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至少熟练掌握一类文物的保护标准、保护方法、保护材料、保护药剂的使用,并在工作实践中逐步摸索出符合地方实际的独特方法,且有2个以上成功案例;或主持5项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主持文物保护规划、保护方案、工程施工、监理、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等项目8个以上,且通过国家相应管理部门的审批或验收;或能解决文物保护、修复、装裱、考古测绘与摄影技术中的关键问题并有3个以上成功案例,掌握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标准并在实际工作中熟练运用,且有3个以上成功案例,能指导年轻人开展相关技术工作,且有5个以上人员得到指导后可以独立从事相关技术工作;或主持相关专业国家级、省级项目10个以上,或修复、装裱、技术保养珍贵文物100件以上;或传承、掌握了有独特地域、民族特色文物的保护、修复技术,且有2个以上成功案例;或发表文物考古测绘、摄影作品400个版面以上。
5.从事展览策划与艺术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独立策划展览或者承担大型特展与中等以上基本陈列艺术设计的能力,能解决展览实施过程中的施工组织、展品研究与保护、对外宣传与观众服务、效益评估与衍生产品研发等一系列问题;任职期间,或每年至少提出3个以上展览策划方案、主持编写3个以上陈列展览大纲与方案,或每年承担3个大型或6个中型展览的艺术设计;任职期间,至少有3个以上大型展览或10个以上中型展览策划方案得以实施并获得很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围绕所策划、设计的展览指导、设计开发的文创产品不少于60项。
6.从事文物宣传与社会教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策划特色宣传教育主题活动5个以上,每年执笔编写宣传教育文案、教案2个以上并实施;每年为观众作展览讲解不少于100场次,指导、培养的讲解员、志愿者不少于50人;任职期间,在博物馆展览推广、文物展品诠释、讲解语言表达、博物馆社会服务活动策划等方面形成个人风格并在国内有一定声誉与影响。
二、副研究馆员要求
1.从事文物考古与博物馆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或作为第二排名参与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4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完成相应考古报告、论文或专著;或配合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完成5个以上抢救性考古勘探与发掘项目,并获得建设单位与文物管理部门认可;或开展大型科技考古研究,策划科技考古项目10个以上并形成相关科技考古报告;或对一类以上文物或考古资料、考古学文化有独到研究并在国内有较大影响,至少有5项研究成果被运用到博物馆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创研发之中;或对博物馆管理、博物馆事业发展、博物馆学科建设有独到见解,且有3个以上成功案例;或有1项以上作为第二以上排名的科研或专业工作成果在国家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了显著影响。
2.从事文物保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本单位藏品资料状况,参与或配合完成本单位藏品征集、登录、鉴定、编目制档、日常保养、信息化处理、濒危藏品抢救性保护工作;熟练掌握6000件以上藏品资料的保存状况与基本信息,或参与对10000件次可移动文物进行过技术保护、保养或抢救性保护,或参与技术人员编写可移动文物保护与藏品信息化建设项目5个以上;或对特定工作区域文物藏品资料信息有清晰了解并能为科研、展览提供比较准确的资料信息。
3.从事文物征集、文物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在青铜、书画、瓷器、玉器、杂项等专业领域中的一个领域具备断代、辨伪能力;对100件以上文物资料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进行过研究并有经验总结,经手征集的文物有15件以上被评定为馆藏珍贵文物,或作为专家之一为10个以上文物收藏单位鉴定馆藏文物,任职期间参与鉴定的文物累计达3000件以上。
4.从事文物保护与修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至少掌握一类文物的保护标准、保护方法、保护材料、保护药剂的使用,并在工作实践中逐步摸索出符合地方实际的独特方法,且有1个以上成功案例;或主持3项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主持文物保护规划、保护方案、工程施工、监理、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等项目5个以上,且通过国家相应管理部门的审批或验收;或提出并解决修复、装裱、测绘、摄影技术中发现的问题并有1个以上成功案例;指导年轻人开展相关技术工作,并有2个以上人员学成并独立开展工作;在业内准确推广、运用相关领域的技术规范、标准,并有成功案例,或参与相关专业国家级、省级项目10个以上;任职期间,或修复装裱珍贵文物达50件以上、或发表文物考古测绘、摄影作品300个版面以上。
5.从事展览策划与艺术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独立策划展览或者承担大型特展与中等以上基本陈列艺术设计的能力,能参与解决展览实施过程中的施工组织、展品研究与保护、对外宣传与观众服务、效益评估与衍生产品研发等一系列问题;任职期间,或每年至少提出2个以上展览策划方案、主持编写2个以上陈列展览大纲与方案,或每年参与3个大型或6个中型展览的艺术设计并实施;作为核心主创人员之一,至少有3个以上大型展览或10个以上中型展览策划方案得以实施并获得很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围绕所参与策划、设计的展览指导、设计开发的文创产品不少于50项。
6.从事文物宣传与社会教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策划特色宣传教育主题活动2个以上,每年执笔编写文案、教案1个以上,每年为观众的讲解数不少于100场次,指导、培养的讲解员、志愿者不少于30人,在博物馆展览推广、文物展品诠释、讲解语言表达、博物馆社会服务活动策划等方面逐步形成个人风格并在省内有一定的声誉与影响。
三、馆员要求
1.从事文物考古与博物馆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或参与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完成相应学术报告、论文或专著;或配合基本建设工程完成5个以上抢救性考古发掘项目,并获得建设单位与文物管理部门认可;或参与科技考古研究,参与策划科技考古项目5个以上并形成相关科技考古报告;或对一类以上文物或考古资料、考古学文化有了解并在省内有较大影响,至少有1项研究成果被运用到博物馆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创研发之中;或对博物馆管理、博物馆事业发展、博物馆学科建设有见解,且有1个以上成功案例;或参与的1项以上科研或专业工作成果在国家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了显著影响。
2.从事文物保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能配合完成本单位藏品征集、登录、鉴定、编目制档、日常保养、信息化处理、濒危藏品抢救性保护工作,及时、准确、安全、规范地提取所管理的藏品,了解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收藏的技术规范。
3.从事文物征集、文物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某一类文物具有一定的断代、辨伪能力;结合单位实际提出文物资料征集建议、方案3次以上,参与征集、鉴定的文物资料达100件以上。
4.从事文物保护与修复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参与相关专业国家级项目5个以上;或主持相关专业省级项目5个以上;或修复装裱珍贵文物达10件以上;或完成考古测绘、摄影任务10次以上。
5.从事展览策划与艺术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完成1个小型陈列的整体策划及相关设计、布展工作,或参与5个以上展览的部分内容或艺术设计工作。
6.从事文物宣传与社会教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策划特色宣传教育主题活动2个以上,参与编写文案、教案1个以上,每年为观众作讲解不少于100场次,在博物馆展览推广、文物展品诠释、讲解语言表达、博物馆社会服务活动策划等方面得到观众认可。
第八条 科研成果要求
一、研究馆员要求
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第2条之一和其余条件中的一条以上:
1.在国家正式出版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科学报告6篇以上,其中有3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著作、译著、科学报告等,本人执笔10万字以上;
3.获国家级奖项1项以上,或省部级奖项2项以上;
4.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5.获1项以上专利成果与创造发明,并被推广运用;
6.获市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县级科技成果一等奖。
二、副研究馆员要求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第2条之一和其余条件中的一条以上:
1.在国家正式出版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科学报告4篇以上,其中2篇在文博类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
2.正式出版参与编著的有较高水平的文博专业著作、译著、科学报告等1部以上,其中本人执笔完成5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奖1项以上,或厅局级一等奖1项以上;
4.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5.成功申报专利或通过专家评估认可的创造发明1项以上。
6.获市级科技成果优秀奖以上或县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
三、馆员要求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正式出版物或在省级以上内部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科学报告1篇以上,或本专业鉴赏、科普类著述3篇以上;
2.审核通过并正式采用的、所在单位证明由申报人主笔的文物陈列大纲或展览解说词3篇以上或四有档案5份以上;
3.参与编写经市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通过的文物保护规划、方案、文保工程监理报告、文保工程验收报告等5项以上并承担了具体技术工作;
4.在县以下或国家认定的老少边地区工作的文博工作者,在厅局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或为出版物、展览撰写文物类介绍条目、说明10条以上;
5.有专利发明或技术创新成果通过专家评估认可。
第九条 外语、计算机水平和继续教育要求
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情况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
外语、计算机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研究的重要工具,外语是跨文化沟通能力的重要体现,应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提高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申报参评中级及以下职称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要求;申报参评高级职称的,外语、计算机水平作为工作学习业绩内容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设置为权重项一般分别为3%,设置为加分项一般分别为总分值的3%。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评价结果(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为准,设置为权重项为3%,设置为加分项为总分值的3%。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但能力和业绩特别突出且有卓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破学历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须具有大专学历;大专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中专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破资历申报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须分别具有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其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应在3年以上;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其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应在3年以上。同时,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以上,并须有至少一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获得博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业绩条件
破格申报人员一般须具备正常申报所要求的业绩成果条件。同时,分别具备以下业绩条件:
一、 研究馆员要求
破格申报研究馆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成果业绩和课题论文要求各一项:
1.成果及业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文化部优秀专家、文化部青年拔尖人才、省委宣传部“五个一批”人才;或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或获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的前五名;因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被评为省部级以上专家;获国家级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奖2项以上。
2.课题论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
(2)在国家正式出版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8篇以上,其中须有4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
(3)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二、副研究馆员要求
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成果业绩和论文要求各一项:
1.成果及业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技、社会科学成果奖,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科技、社会科学成果奖的前五名;因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2)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在县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大专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并主持过省部级科研课题、重点文物维修项目、重要文物陈列展览设计工作;或在文物发现、鉴定保护等方面提出新方法、新材料、且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2.课题论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其中本人执笔完成10万字以上。
(2)在国家正式出版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以上,其中须有3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
(3)省部级科研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承担者,该项目经鉴定验收合格。
三、馆员要求
1.成果及业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科技、社会科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四等奖、市州厅局级二等奖以上科技、社会科学成果奖项目的前三名;因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或厅局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被评为厅局级先进工作者。
(2)两次获市州厅局级三等奖科技成果奖、社会科学成果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集体项目指前两名)。
2.课题论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家正式出版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2)参与厅局级下达的科研项目,该项目经鉴定验收合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赴国(境)外从事2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回(来)湘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首次申报职称时,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国内外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三条 部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士官)和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首次申报职称,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凡是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五年以上含五年,一项以上含一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等。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接收申报材料之日止,任职年限截至申报参评年度12月31日。
本办法规定的著作、文集、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其学术水平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本办法所称“学术专著”是指取得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科学报告;“学术论文”是指由本人撰写并发表在国际或国家正式出版物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发表在报纸上的学术论文仅限省级以上刊物理论版。
本办法中所谓“大型”“中型”等的界定,由相关专业行业协会认定。
本办法中涉及数量指标等方面的要求,可以互补折算,互补折算方式,根据申报材料的实际情况由评委商定。
本办法中有关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市县级奖励、荣誉等的认定,以人事部门认可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文物博物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