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20日
各市州经信委、省直管试点县(市)经信局: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经信节能〔2017〕15号)和《关于征集2017年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创建计划的通知》(湘经信节能〔2017〕138号)的有关要求,经企业、园区自愿申请,市州经信委或省直管试点县(市)经信局推荐,我委遴选确定了2017年度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创建计划,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2017年度创建计划的企业和园区,要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经信节能〔2017〕15号)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创建工作方案,认真开展创建工作。
二、列入2017年度创建计划的企业和园区,在创建工作方案实施完成后,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确定的绿色工厂评价标准或绿色园区评价标准进行自评价,达到绿色工厂或绿色园区标准时,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价。
三、第三方评价合格的企业和园区,于 9月15日前向所在地市州经信委或省直管试点县(市)经信局提交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请推荐第一批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名单的通知》附件 2-5的模板编写)。市州经信委或省直管试点县(市) 经信局初审汇总后,于 9月30日前正式行文将单个企业或园区的申报材料(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一式3份(电子版要求PDF格式)报省经信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列入2017年度创建计划的企业和园区,如若在2017年9月30日前未实施完成创建工作方案或者暂未达到绿色工厂或园区评价标准,经所在地市州经信委或省直管试点县(市)经信局向我委提出申请,可延迟提交自评价报告及第三方评价报告。
三、对市州经信委、省直管试点县(市)经信局初审上报的企业和园区,省经信委将于10月份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估,对通过专家评估的企业或园区,确认为省级绿色工厂或绿色园区,并在省经信委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和园区,由省经信委发文公布,并颁发“湖南省绿色工厂”、“湖南省绿色园区”牌匾。
四、第三方评价机构的有关要求:
1、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请推荐第一批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名单的通知》提出的基本条件:
①在湖南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②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③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④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2、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或园区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负责,在开展绿色制造相关评价工作时,需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基本条件逐项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鼓励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一批35家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工信部节函〔2016〕468号)的第三方机构(不受湖南省境内注册限制),为企业或园区开展评价工作。
联系人:省经信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张文彬
电 话:0731-88955373
邮 箱:sjmwzyc@163.com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