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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中介服务定点入围机构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07日

市属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各定点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和资产处置所涉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局会同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对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所涉的财务审计、验资,资产(含房屋、土地)评估,资产拍卖,资产回收等相关服务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确定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等79家机构作为定点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范围

本次定点入围涉及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准许按其合法取得的从业资格分别从事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参、控股公司)、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且单项服务费在1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含国有产、股权,政府资源性资产,罚没物资处置)财务审计、验资、评估、拍卖、回收等中介服务。

二、本次定点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止。

三、定点入围机构

本次定点入围的79家机构(定点名单及中介服务费中标价详见附件一):

(一)从事财务审计、验资类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共30家。其中准许承担所有标段财务审计、验资类业务的共10家(含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事务所准许从事此范围内拟上市、上市公司审计、验资类业务7家);准许承担账面原值50亿元(含50亿)以下非上市单位的财务审计、验资类业务的共10家;准许承担账面原值10亿元(含10亿)以下非上市单位的财务审计、验资类业务的共10家。

(二)从事资产评估类的评估机构共25家。其中定点准许从事土地使用权评估业务共5家;定点准许从事房屋建(构)筑物类评估业务共5家;定点准许从事所有标段的非上市综合类资产评估业务8家(含具有证券和期货从业资格的公司准许从事此范围内的拟上市、上市业务4家)、定点准许从事账面原值为5亿元(含5亿)以下的非上市综合类资产评估业务7家。

(三)从事国有资产拍卖业务类的拍卖机构共20家。

(四)从事国有资产报废回收业务类的回收机构4家(其中闲置报废类资产回收机构3家,汽车报废回收机构1家)。

四、收费标准:

(一)从事财务审计、验资、土地评估、房屋评估、资产评估的收费不得高于中标价格,即:中标价格=(1-优惠率)*标准收费总额,其中中标优惠率为最低优惠率,在此基础上还可协商优惠;

(二)从事资产拍卖业务的收费不得高于中标确认的佣金百分比(仅收取委托方佣金,不得收取买受方任何费用),在此基础上还可协商降低佣金百分比,其中闲置(报废)资产残值鉴定手续费固定为残值的百分之五。

(三)从事资产回收业务的资产残值不得低于中标回收价(闲置、报废资产回收结算价为三家中标回收公司报价均价;汽车报废回收以中标的回收公司报价为准),若遇回收市场行情大幅调整,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并批准后,可作价格调整(以批文为准)。

五、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及委托权限:

 (一)国有资产财务审计、验资,国有资产(含房屋、土地等)评估、拍卖、回收等单项服务费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可通过下列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除外):

1、单项服务费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委托方应在中介机构库内自行选定一家中介机构,按不高于该定点单位的投标报价进行谈判确定成交金额,其中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必须通过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平台选定。

2、单项服务费大于10万元、小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委托方需通过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网上询价公告,在中介机构库内选择不少于三家机构,由委托方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及服务相同且报价最低的原则,采取网上询价的方式选定一家中介机构,且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投标报价。

3、单项服务费大于20万元、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委托方需通过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网上竞价公告,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及服务相同且报价最低的原则,采取网上竞价方式在中介机构库中选定一家中介机构,且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投标报价。

(二)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报废资产的回收业务,基本上由中标的四家回收公司承担(其中报废汽车由具有报废汽车回收资质的中标公司回收):

1、单批资产(不含车辆)预估或鉴定的回收残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派单承接业务。

2、单批资产(不含车辆)预估或鉴定的回收残值大于10万元、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由中介机构库内回收公司竞价,以价高者作为承接业务人。

3、单批资产(不含车辆)预估或鉴定的回收残值大于30万元以上的另行公开竞价。

 (三)国有资产财务审计、验资,国有资产(含房屋、土地等)评估、拍卖、回收等单项服务费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政府采购规定另行组织招标采购,参与投标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机构库中的中介机构。

(四)对于少数专业特殊、缺乏竞争、单项服务费在100万元以内的中介服务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中介机构,签订合同直接委托。

(五)同一中介机构不得承担同一经济事项的关联业务。

(六)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资产处置所涉拆迁事项的资产中介服务按市政府批准的签呈《关于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城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有关问题的请示》办理。

(七)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申报、服务合同备案等程序应按照政府采购、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和国库集中支付局相关规定办理。

(八)涉及罚没物资处置的,应以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和市财政相关部门确定的拍卖底价为依据,按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相关规定办理。

六、监督管理

(一)中介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和“黑名单”退出机制动态管理。

 “黑名单”退出机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除出中介机构库,并计入中介机构诚信档案:

1、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3、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串通违规操作、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

4、取得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中介业务后,放弃或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长沙市2016年-2018年国有资产财务审计、验资、清查、评估、拍卖、回收等定点服务采购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争议,并按有关规定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三)非经公开招标外,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在中介机构库以外委托其它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财务审计、验资、清查、评估、拍卖等服务,委托单位应当维护被委托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等合法权益,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四)各采购单位或被委托的中介机构,如发现对方有违约违规行为,可以向市财政局举报或投诉。

七、违规处理

(一)采购单位不按建库方案规定执行或在采购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市财政局将依法依规处理。

(二)各相关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库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有乱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定点单位在定点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的,取消中介机构在库定点资格,并予以通报:

1、不接受询价邀请参与报价,不执行询价相关规定,不执行投标时承诺的优惠金额累计达三次的。

2、不签订服务合同,不按合同履约,不按实结算,出具虚假结算单据累计达三次的。

3、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被查处通报累计达三次的。

4、被委托单位或相关单位书面投诉达三次,并证据确凿的。

5、因违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6、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7、因服务质量或其他问题发生重大事故,被有关部门裁定承担主要责任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定点机构因违规被取消定点资格,其空缺名额按中标候选排名顺序依次替补,同时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且不得参与下一轮长沙市国有资产财务审计、验资、清查、评估、拍卖、回收等服务定点的投标。

八、其他说明

(一)服务定点单位应接受询价邀请,并按定点采购中标承诺参与报价。

(二)服务定点单位被选定后,应当优先安排并提供优质服务。

(三)服务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九、湘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以及各区、县(市)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同时长财资产[2012]37号即行废止。

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中介服务定点入围机构名单和中标价目表.xls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