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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7年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18日

    各企、事业单位:

  清洁发展委托贷款,是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委托中资或中资控股的银行,向各省财政部门提供的有利于实现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优惠贷款。为推动清洁发展委托贷款业务,促进我区低碳循环发展,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作用,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9号),现将申报2017年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贷款支持的范围

  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工业领域节能与能效提高节能技术的应用,新材料和节能等相关的装备制造类技术,以及与此相关服务业和其他具有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

    二、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在长沙高新区内注册的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项目业主”)。

    三、贷款利率和期限

  贷款利率在同期人民银行指导利率基础上下浮15%。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于公益性显著、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可适当延长至5年。公益性显著、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主要指:

  1.规模化使用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再生清洁能源项目;

  2.规模化利用水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项目;

  3.城乡集中供热改造、绿色公交和城市公共节能照明项目;

  4.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5.以及其他具有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效益的公益项目。

    四、贷款规模

  项目申请贷款一般不超过7000万元人民币,重大项目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贷款金额不应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五、项目基本条件

  (一)应符合《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持对象和支持范围。

  (二)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领域。

  (三)应有符合我省省情的创新特点,项目的创新示范效应能持续发展,成功经验可向其他省份推广。

  (四)应具备一定生产能力和形成产业化规模的基本条件,产品市场前景较好,盈利水平足以偿还贷款,项目减碳效果明显。

  (五)应当是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了项目各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应当是在建但尚未投产的项目,原则上项目立项批复上标明的总投资应超过1亿元人民币。

  (六)项目资金来源清晰,加上清洁贷款后不存在资金缺口,且项目自有资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应超过总投资的20%。

  (七)项目业主应有最近连续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企业资产负债率、现金流正常,企业近三年无连续亏损,年营业收入及利润可以覆盖清洁贷款本息。

  (八)项目业主应有可靠的、基金审核理事会认可的保障本基金贷款本息安全的担保措施。

     六、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业主递交的项目申报材料中,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请报告;项目业主概况;项目业主最近连续3年经营状况及财务审计报告;项目业主当年债权债务变化情况;项目情况简介;预计项目碳减排量;项目财务分析;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分析;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项目业主最新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项目的环境评价报告及批复;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项目的合作合同;项目的土地使用证明;项目供电协议;项目供水协议;项目拆迁安置计划及批复;项目电力上网协议)。  

    七、贷款的申请方式

  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业主请准备好相关申请资料于2017年6月30日周五17:00前报送至财政分局。如果是集团公司直接开发的项目,应授权高新区内子公司或分公司提交申请。

  联系人:潘婷

  电话: 0731-88995492 18674861976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doc

项目申报材料基本要求(模板).doc

    长沙市财政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