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13日
省市州、直管县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部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的规定,现就开展2016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2016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含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混合使用)安排的292个项目,资金9.69亿元(详见附表1)。
二、评价依据
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
2、《湖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建[2015]100号)。
3、中央、省相关政策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
4、部门预算及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和验收报告等。
三、评价内容
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及配套资金筹措情况;当年投入与产出及效益情况;公众满意度情况等。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推进政务公开的迫切需要,是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各市州、直管县环境保护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成立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门的责任人,按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和规定,认真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绩效自评方案。
(二)按时按要求报送资料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要组织所辖县、区(含直管县)的相关项目单位层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绩效自评要覆盖所有项目和资金。各项目单位要按照要求撰写绩效自评报告(参考附件5),认真填报基础数据表(附件3)和项目实施情况表(附件4),并对报告内容和基础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县、区环境保护局归集、整理各项目单位上报的资料后形成汇总的绩效自评报告(含附件2、3、4、5)报市、州环境保护局,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归集、整理后再形成汇总(含直管县)的绩效自评报告(含附件2、3、4、5)上报省厅,时间截止为4月15日。
(三)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已纳入到2017年度政府绩效评估指标范围,对不按时按质完成绩效自评工作的地区,将在年底对市州考评中予以扣分,并作为今后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另外,各项目单位也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修改项目基础数据表(附件3),形成适合本部门自评价的专项资金指标体系。
联系人及电话:
省厅规划财务与国际合作处 赵凯 0731-85698061
熊辉 0731-85698057
电子邮箱:29326614@qq.com
附件:1、2016年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明细表
2、2016年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共性指标表
3、2016年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基础数据表
4、2016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表
5、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模板)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