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28日
为创新石漠化治理方式,加快推进我省石漠化综合治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印发的《关于印发<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十三五”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农经[2016]624号)、《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455号)精神和《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拟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专项。
一、实施背景及实施目标
我省是全国石漠化大省,有岩溶面积5.4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25.7%。其中,石漠化土地面积1.48万平方公里,潜在石漠化土地面积1.44万平方公里。全省65.6%的县(市区)、69.7%的人口不同程度受到石漠化困扰。从2008年国家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以来,共投入中央预算内资金116135万元,已治理岩溶面积4504.17平方公里、石漠化面积988.43平方公里。
从近年来石漠化治理情况看,虽然治理区生态环境有了较明显改善,但地方配套投入及经济效益并不理想。表现在,一是石漠化治理并没有与治理区农民增收有机结合,生态改善了,当地农民生产条件和生活水平并没有带来实质性改善。二是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并调动乡镇、村基层组织积极性,发挥农户主动性做得不够。三是未将治理与后期管护结合起来。因此,设立专项,拟将改善生态与发展产业、治理与脱贫攻坚有机结合,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双凸显,探索形成我省石漠化综合治理新模式、新经验,为全国石漠化综合治理提供重要借鉴。
二、重点支持方向
一是突出石漠化问题突出的县(市、区),省级以上贫困县。二是引导农林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社会资本主体参与实施石漠化治理。三是支持石漠化县林下经济发展。四是鼓励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石漠化治理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示范。
三、安排原则及方式
1、安排原则。一是突出特色产业。每个试点县(市、区)选择支持的产业为该县的特色农林产业,且该产业市场前景好、增收潜力大。二是支持实体项目。支持项目必须属于基建项目,形成实物工程量和固定资产投资。三是项目投资适中。选择的项目总投资规模为1000万元以上。
2、安排方式。2017年共安排省预算内基建投资3000万元。一是从列入国家“十三五”石漠化治理规划的22个重点县中,通过评审选择6个县开展引入社会资本进行石漠化治理试点,每县安排省预算内资金400万元。二是由省林业厅推荐1个林下经济发展好的石漠化治理重点县,引入社会资本开展发展林下经济试点示范,省预算内安排资金600万元。
3、激励机制。对各市(州)申报上来的石漠化重点县,这次没有被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在安排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将研究适当倾斜支持改革试点。
四、申报条件及要求
1、方案要求。(1)引入社会资本进入石漠化治理的实施方案,具体包括布点、社会资本主体及投资额、治理技术路径、收益获得方式、政府组织等。(2)申报试点符合支持重点及使用方向。(3)试点项目具备2017年上半年开工条件。(4)项目既要有较强的生态性或公益性,还要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石漠化治理上能形成示范带动作用。
2、程序要求。所申报试点,由所在县(市、区)发改、林业部门报市州发改委、林业局初审汇总后,上报省发改委、林业厅。具体申报数额分配如下:郴州、益阳、常德、娄底等市各1个,张家界、永州、邵阳、湘西等市(州)各2个。
3、方案评审。试点方案申报后,省发改委会同省林业厅组织对试点方案进行集中评审。
4、时间要求。2016年12月30日前向省发改委提出申请。
五、安排程序及监管
坚持集体决策,改革试点确定,必须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并严格按《省发改委项目资金申报及安排管理实施细则》(湘发改投资[2015]317号)规定,按规定公开公示,实现申报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项目资金安排后,项目单位应按申报内容及规模严格组织实施,接受省发改委稽察及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并按要求定期向省发改委、林业厅报告项目建设进展。
六、资金管理
1、石漠化综合治理改革试点工程建设采取省预算内投资、地方投资、社会资本相结合,受益群众有偿参与的投入机制。
2、省预算内安排资金要做到专账核算,县财政设立专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3、工程建设实行报账制,县发改、林业部门组织验收,以工程检查验收结果作为支付工程资金的依据。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根据单项工程检查验收结果和有关财务凭证予以报账。工程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
4、严格资金用途管理。工程建设所需的物资、材料、种苗、种子的购置费,整地、栽植等机械作业费、劳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用途。
5、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密切配合,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定期开展稽察、检查、审计。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