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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湖南省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机构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22日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精神,国务院决定对科技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事项项目,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实行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按照省委深改办的要求,为全面深化我省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科技成果评价咨询专家队伍、社会专业评价机构建设,积极探索面向市场的科技成果评价新机制,既符合总体要求又突出特色地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活动。经研究,我厅决定在国家一期、二期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省范围。现面向全省范围开展湖南省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机构公开申报。

一、基本条件

1、在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或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科技咨询机构。

2、从事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评价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截至申报受理截止日)。

3、具有专业化的评价队伍。有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以上、具备湖南省技术经纪人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3人,团队应包含科技、经济、管理、计算机、法律等方面人员,且人员在专业分布上应当与科技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

4、具备相应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库。评价专家应包括来自科研院所、大学、企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的技术专家、经济分析专家、行业管理专家和企业管理专家。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制定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规则、评价程序等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7、兼营科技评价的单位或组织除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外,必须设有独立的科技评价部门。

8、无科研诚信方面的不良记录。

二、申请程序

1、各申报单位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提交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机构申请表及相关附件(见附件1、附件2),申报材料应按照申请表、附件、相关证明材料顺序,用A4纸统一胶装,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一并提交申请表电子版)。

省科技厅不单独受理申报单位的申报。各市州申报单位,由市州科技局推荐申报;国家级高新区辖区内的申报单位,由高新区管委会推荐申报;省直有关单位、在湘部属高校和省属本科院校、中央在湘和省属科研院所的申报单位(省级学会、协会),由本单位推荐申报。推荐单位应对经审查并推荐的单位申报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2、省科技厅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相关情况。

3、省科技厅自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根据从事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经历、业绩和现有条件等,从中初步遴选出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确定其试点范围,并将审查结果予以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评价机构,由省科技厅发文,准予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

三、其他事项

1、各申报单位于2016年7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省科技厅。

2、省科技厅按程序完成试点机构申报评审、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试点机构及其试点范围,作为《湖南省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实施方案》(暂命名)的附件,以文件形式发布。

3、联系方式: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联系人:陈海兵 0731-88988883

孙 娜 0731-88988621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大道233号湖南科技大厦602室

邮 箱:hnkjcg@163.com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6月20日

附件2:湖南省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机构申请报告参考提纲.doc

附件1:湖南省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机构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