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16日
各市州农业委员会、相关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的规定与《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6〕7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全省现有的47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二、监测程序与材料
(一)龙头企业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请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6〕7号)(详见附件2,可到农业部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的要求,进入农业产业化信息系统(网址、用户名、密码另行通知)填报附表并打印纸质材料,与相关证明材料胶订成册后,报送所在市州农业委员会。
(二)市州农业委员会
各市州农业委员会在审查企业所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格式规范的基础上,按照农经发〔2010〕11号文件中第五条规定,严格对照相关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对于审核不合格的企业,要说明具体原因,同时按照农经发〔2010〕1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等额推荐递补企业的建议,严禁超报。请于5月25日前向省农业委员会农产品加工处报送以下纸质材料(只需2份):
1、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情况。以市州农业委员会文件形式提出监测结果建议,并附以下材料:①审核合格企业的总体情况,包括企业发展情况、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建议;②审核不合格企业的情况,说明企业不合格的原因;③更名企业名单和更名原因。
2.推荐递补企业情况。以市州人民政府文件形式提出等额递补企业建议,并附推荐递补企业材料。(递补企业材料与监测企业上报材料要求相同)
3.审核合格企业和推荐递补企业上报的所有纸质材料。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精神,各地推荐递补龙头企业时,要优先推荐递补那些在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方面做得比较好的龙头企业。
(二)各市州农业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推荐递补工作,明确领导负责,组织专人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材料。
(三)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经查实,视为企业监测不合格,所在市州不得推荐递补企业。
(四)本通知及附件1、附件2、农经发〔2010〕11号文件可在湖南省农委网站 “通知公告”一栏下载、查阅。
联 系 人:谭 慧 左燎原
联系电话:0731-82258723,82258062
电子信箱:sncc889 @163.com
附件:1、湖南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2、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6〕7号)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