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09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和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省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湘财绩〔2016〕3号)要求,省经信委决定对2015年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2015年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评价内容
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资金管理制度、措施制定和实施情况,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及项目实施效果等。
三、工作安排
(一)责任分工。省、市州和财政省直管县(以下简称市县)经信委(局)是军民融合产业主管部门。省经信委负责市县经信委(局)以及中央在湘、省属单位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市县经信委(局)负责所属市县级单位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
(二)项目单位自查。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范围、内容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效益情况进行自查,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附件1、2),提供佐证材料(附件5),完成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产业类项目参考附件3,科研类项目参考附件4),并将上述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中央在湘和省属单位报省经信委,其他单位报送所在市县经信委(局))。
(三)主管部门自评。各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在核查无误的基础上对项目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同时,要对项目进行现场评价,原则上现场评价的资金数额和项目数量不得低于自评项目资金总额的项目总数的30%。根据核查分析和现场评价情况,按照设定的绩效评价指标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综合报告(参考附件5)。
四、结果应用
(一)反馈整改。各级主管部门及时将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反馈项目单位,督促整改。对整改不落实或者不到位的,应根据情况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提出调整或收回资金的建议,省经信委将依照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会同省财政厅做出相应决定。
(二)考核通报。省经信委将绩效自评开展情况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并进行通报。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及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
(三)动态调整。对工作质量不高和资金使用效益差的项目,省经信委将组织实施再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资金管理不规范、使用效益不高的项目,省经信委将对项目支持资金进行动态调整。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各级主管部门是绩效自评的组织实施主体,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组织绩效评价,注重评价质量,撰写绩效评价报告。项目单位要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和原始资料负责。
(二)按时报送。市县经信委(局)、中央在湘和省属单位要做好绩效评价的准备实施工作,于2016年6月3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绩效自评报告、相关表格、佐证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一并报送省经信委军民结合推进处(市县经信委(局)同时报送全部原始材料)。
六、联系方式
(一)省经信委军民结合推进处:夏立斌,联系电话:84666005,联系地址:长沙市迎宾路238号军工大厦1214室;
(二)省经信委军品研制监管处:韩 飞,联系电话:84666571,联系地址:长沙市迎宾路238号军工大厦1212室。
附件:
1. 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基础数据表(汇总).docx
2.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表.docx
3.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产业类).docx
4. 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科研类).docx
6.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佐证材料清单.docx
5. 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主管部门参考提纲).docx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