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15日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验收的目的

为全面检查国家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工作,总结试验区工作经验,进一步推动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地方的贯彻实施。按照《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关于验收的有关规定,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国家级实验区进行检查验收。

二、验收的范围

开展可持续发展实验工作已满六年以上、完成各项规划任务并通过阶段检查,按要求提供全部验收文件和资料,提出验收申请的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三、验收的主要内容

1.《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示范项目》实施情况;

2.实验区建立以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生态环境改善、全社会可持续发展意识和观念转变以及实验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等方面的主要绩效,各项经济、技术、社会、生态指标完成情况;

3.实验区在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4.实验区政府进一步支持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思路和工作方案。

四、验收的程序

1.申请验收的实验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

(2)实验区工作总结及自评估报告;

(3)实验区可持续发展示范项目工作总结;

(4)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申请书。

2.由实验区所在地政府向省实验区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报送科技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

3.实验区办公室对各实验区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编制验收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组织验收工作组对通过审核的国家实验区进行验收。验收组由5-7人组成。

4.验收工作采取实地考察、听取相关汇报、举行座谈会、调研会等形式进行;验收工作组有权对实验区工作报告等验收文件及考察情况提出质询。

5.验收工作组通过对实验区的综合考评提出实验区验收意见并形成《验收报告》,提交实验区办公室,由实验区办公室提出验收审核意见报科技部审批。

五、验收结果发布

1.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与验收不合格两种,经考核,全面完成实验区规划任务,达到预期目标,即为验收合格;经考核,组织工作不力,未能完成实验区规划任务,即为验收不合格;

2.验收合格的实验区,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各项指标考核优秀、具有较强的示范推广意义、下步工作思路明确的实验区,报科技部批准,授予其"国家可持续发展示范区"称号并颁发标牌,科技部继续给予支持和指导;

3.验收合格但未列入"国家可持续发展示范区"的实验区,即已完成实验区各项工作,并可在两年内重新提出列入"国家可持续发展示范区"申请,通过国家实验区办公室组织复审后,由科技部授予"国家可持续发展示范区"称号并颁发标牌。两年后,将不再作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4.验收不合格的实验区,将取消其"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资格。

六、实施

1.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