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06日
湖南省星创天地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科技部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农〔2020〕192号)、《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省星创天地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星创天地是指在我省范围内创办,由独立法人机构运营,面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主体,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集科技示范、技术集成、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平台服务等为一体的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其主要功能是围绕区域特色主导产业,充分发挥科技专家服务团和科技特派员作用,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业创新创业的低成本化、便利化和信息化,着力提升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能力。
第三条 湖南省星创天地实行备案制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对省级星创天地进行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和综合服务;组织开展省级星创天地的备案、评估等工作,筛选并推荐国家级星创天地备案。
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星创天地的具体管理、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配合开展省级星创天地备案推荐和动态评估工作。
运营单位是星创天地建设主体,负责星创天地建设、运行和管理,为星创天地建设和运行提供人、财、物和技术支持,配合做好星创天地的备案和评估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申请备案湖南省星创天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是在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成立并实际运营1年以上,包括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社会组织等。
(二)具备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良好基础。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一定规模的相对集中连片且不少于300亩的科技成果示范基地,有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如为租赁场地,租期须在5年以上。
(三)具备“互联网+”网络平台(线上平台)。建有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企业宣传、产品展示、行业资讯快报等服务,建有网络电商平台或依托国内网络成熟电商平台提供网上交易服务,畅通网络销售渠道。
(四)具有较好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线下平台)。有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建有一定规模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创意创业空间、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免费或低成本供创业者使用,如为租赁场地,租期须在5年以上。
(五)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3名以上创业导师(可兼职)和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人员的创业服务团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加强科学普及,解决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实际问题。其中:导师与创业服务团队应在专业领域有相应的资质证明。星创天地每年须开展不少于5场创业教育培训(其中农业专业技能培训不少于3场)。
(六)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5个,运营良好,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七)具有较完善的服务体系。创业服务主题明确、特点突出、管理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针对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
(八)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星创天地备案程序: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向社会发布年度省级星创天地备案申报通知。
(二)申报推荐。符合相关申报条件并申请备案为省级星创天地的实施主体,按照年度省级星创天地备案通知相关要求,向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科技管理部门经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程序,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
(三)审核备案。省科技厅经资料审核、现场抽查等程序后公示结果,以文件形式将合格机构备案为省级星创天地。
第六条 省级星创天地在运营过程中,如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须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市州科技部门报告,经市州科技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省科技厅报备。
第七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省级星创天地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八条 建立星创天地绩效评估体系,对省级星创天地实行年度自评和定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九条 省级星创天地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星创天地绩效自评报告,经市州科技局审核后统一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条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星创天地的绩效综合评价工作。各星创天地绩效综合评价周期为3年,每年根据星创天地的备案时间等因素依次安排部分星创天地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自评和绩效评价内容
(一)星创天地的运营和发展。星创天地运营情况;服务资源建设情况;运行机制建立情况;带动农户增收、助力乡村振兴情况。
(二)集聚创新创业人才。星创天地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等情况;对入驻创客(新创企业)投融资等支持情况。
(三)技术集成示范。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情况;入驻创客(新创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情况。
(四)创业培育孵化。服务团队开展服务、发挥作用情况;创业辅导制度和创业服务平台建立情况;入驻创客(新创企业)发展情况。
(五)创业人才培训。开展创新培训情况;开展创业活动情况。
(六)其他情况。宣传推广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星创天地综合绩效评价程序。
(一)省科技厅负责下发绩效评价通知,各星创天地对照绩效评价指标提供综合绩效报告和相关附件(扫描版或复印件),并提交至推荐单位。
(二)各推荐单位对绩效评价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盖章后汇总报送至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省级星创天地进行综合绩效评价,提出综合评价结果建议,并送报省科技厅。
(四)综合评价结果经省科技厅审定后,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性补助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优先给予政策性补助;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其进行整改,经整改后再次评估,合格的继续保留,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四条 建立星创天地退出机制。省级星创天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程序取消其备案资格:(1)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绩效评估考核材料;(2)连续2年未报送自评报告;(3)在绩效评价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4)运营主体破产或关闭;(5)自愿申请退出。
第四章 支持与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省级星创天地入驻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申报省级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省科技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对条件成熟、示范作用明显或综合绩效评估优秀的省级星创天地,按照科技部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星创天地。
第十七条 各市州科技部门须出台相应的星创天地配套政策,加大对省级星创天地的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 支持以推动创新创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为目标,以提升全省星创天地建设水平和运营能力为重点,围绕创业孵化、项目对接、产业培育等方面,进一步聚焦创新要素、优化创新环境,组建星创天地联盟。
第十九条 鼓励湖南省大型科研仪器与设施开发共享服务平台为星创天地优先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引导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为星创天地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科技专家服务团选派优秀专家入驻星创天地,给予省级星创天地人才和智力支持,开展创业辅导与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1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文链接:http://kjt.hunan.gov.cn/kjt/xxgk/zcfg/tgfxwj/202106/t20210621_196688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