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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06日

湖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依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省科技厅管理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依托省技术产权交易所设立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复核机构,依托省直有关部门内设机构或直属机构等,设立专业性、行业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

各市州科技局负责本区域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原则上依托市州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内设机构或直属机构等,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以下简称登记点),具体负责办理本区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对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50亿元以上、确有需要依托所属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或直属机构等设立登记点的,由所在市州科技局提出申请,省科技厅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第三条  经市州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申请、跟班实习、现场考察后,省科技厅对符合下述条件的登记点,核发“湖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

1. 拥有固定便利的工作场所,办公设备、技术保障设施等基础条件;

2. 需持有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核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的专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2人以上;

3. 制订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流程规范,建立了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制度;

4. 跟班实习期间表现良好,基本掌握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服务流程。

第四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应遵循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六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卖方作为申请人(技术进口合同由买方作为申请人登记)按地域进行申请、一次性登记,每项合同不能在一个或多个登记点重复申请认定登记。

第七条  首次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人应填写《技术合同卖方注册信息表》,向登记点提供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或经本人签字的复印件一套。登记点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申请人发放用户名及密码。

买卖双方签订技术合同后,申请人应在合同有效期内,凭登记点发放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完成网上申报登记。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带有密级的技术合同不进行网络申报,申请人出具确定密级的单位同意申请认定登记的证明后,可进行线下申报。

第三章   登记流程

第八条  网上填报后,申请人应及时向所在地登记点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 依法已经生效的中文书面合同正本文本及有关附件;

2.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要求申请人出具的其它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承诺书、费用清单、授权委托书、有关批准手续、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等。

第九条  登记点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人,并当场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点予以受理。

第十条  登记点按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和申请人网上申报的登记表,对申请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审核认定事项主要有:

1. 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2. 属于哪一类技术合同;

3. 核定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十一条  各市州科技局应根据本规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办法,进一步完善疑难合同、较大金额合同的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程序,并向省科技厅备案。

各登记点原则上应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的审核;需经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的疑难合同、较大金额合同,办结时限可延长5个工作日。

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后仍有疑问的,各登记点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请专家复核,并向申请人充分告知有关政策和情况。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下,登记点受理查验完有关材料后,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请复核:

1.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技术合同;

2. 涉及技术进出口的技术合同;

3. 单笔技术交易额超过300万元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4. 各登记点认为存疑的技术合同。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委托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每两周召开一次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骨干、技术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参与的专家复核会,对提请复核的技术合同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专家复核意见作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准的依据,由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汇总、提交省科技厅审核后,返回相关登记点和技术合同当事方。复核时限一般为自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无新的补充材料、就同一合同再次提请复核的一般不予受理;特殊情况确需再次复核的,由所在市州科技局提出申请,省科技厅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第十五条  登记点审核完成后,应及时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进行确认,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1. 向予认定登记的申请人,出具湖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

2. 向不予认定登记的申请人,出具“技术合同不予认定书”。

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市州科技局要督促登记点严格执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持证上岗制度,由持有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核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的、专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  各市州科技局要督促登记点做好技术合同的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将合同、附件、承诺书、湖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书及专家复核意见等资料存档,并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  各市州科技局要加强对本区域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督促指导和审核把关,所有合同须按季度梳理、经市州科技局盖章后,向省科技厅备案。对督促指导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和按季度梳理备案不及时的,省科技厅每年进行一次或两次考评通报。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建立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分析、统计和公布机制,定期对各市(州)、高校、院所、企业技术合同输出和吸纳情况进行统计、发布,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登记点定期进行考评,动态管理。登记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考评,撤销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资格:内部控制失范,管理混乱;出现5%以上不符合认定登记规定的合同且涉嫌违规登记;被服务对象投诉涉嫌严重违规登记,经查属实;不能按时完成技术合同统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科技局及登记点要落实“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向社会公布联系咨询方式,明示技术合同登记流程,列明所需提供的登记资料,让服务对象少跑路,实现“最多跑一次”。鼓励各市州科技局及登记点为申请人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电子版或邮寄等便利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2020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http://kjt.hunan.gov.cn/kjt/xxgk/zcfg/tgfxwj/202010/t20201028_139447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