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06日

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湘政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我省产业核心竞争力,为湖南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创新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和起草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评价和动态管理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市州科技局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推荐和日常监督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一)产业技术协同创新类,指由县级以上政府牵头或支持,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等,整合优质资源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中试熟化、企业技术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股权投资等创新创业活动。

(二)产业联合创新类,指由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院士等优秀科学家及其团队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以自主创新为基础,以产业链产品创新为导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的研发创新,重点解决产业“卡脖子”技术问题,推动理论成果向技术研发与应用,向产品化、商品化、市场化延伸。

(三)企校联合创新类,指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以市场化方式联合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服务于企业研发创新需求,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重点聚焦重大技术研发,积极开展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和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开展对外技术服务。

(四)专业研究开发类,指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或境外高水平研发平台为基础,由骨干科研人员以股权为纽带,吸引政府资金、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等参股,共同组建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开展企业技术研发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先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等创新创业活动。

(五)其他类型。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注册的,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

(二)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三)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0%;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校、科研机构的研发人员不少于20%;

(五)机构应有健全的决策、经营和管理制度,成熟的技术转让许可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纳税能力;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申请书;

(二)最近一个年度的工作报告;

(三)申报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申报机构的成立章程;

(五)申报机构的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八)近3年(注册运营不足3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立项的国家、省级科研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项目编号和资助单位情况等);

(九)近3年(注册运营不足3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转化方式、转化收入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单价2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基础软件清单,单价10万元以上的系统软件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型号、原价、购置年份等信息);

(十一)研发人员(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岗位等信息)和全体职工人员清单;

(十二)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程序: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发布申报备案工作通知,实行常年申请,分批办理。

(二)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机构登录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三)审核推荐。各市州科技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审核推荐。

(四)资格核查。资格核查包括通讯(会议)评审、现场考察和组织论证等多种形式。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资格核查标准和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五)结果公示。省科技厅根据资格核查意见,择优提出备案意见并对备案机构进行公示。

(六)公告。公示无异议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由省科技厅发文予以公告,有效期3年。

对省委省政府决定重点支持的机构或我省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省科技厅可根据需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组织咨询论证,公示后予以公告备案。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日常管理:

(一)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和成果转化等活动的基本信息,机构发展建设进展情况、主要数据指标及下年度重点计划等。

(二)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报告并经核查同意。如不提出申请、未按期提出申请,或核查不通过的,可取消其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

(三)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确保相关经费规范使用,并将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

第九条  申请备案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相关责任主体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处理。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其情节,取消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不符合申请备案条件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三)逾期未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重要材料的;

(四)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六)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应予取消称号的。

被取消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有效期满后,省科技厅对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建立分类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突出创新质量和贡献,注重发挥用户评价作用。采取机构自评、专家咨询及重点抽查复核等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评价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结论为合格以上的保留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价结论不合格的,给予半年整改期,整改期后再次评价不合格的,备案资格自动失效,同时取消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二条  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可获得以下措施支持发展:

(一)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要求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各类政府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

(二)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运行。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知识产权转化为股权、期权的激励政策,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成果在省内转化、产业化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机构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投入,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研发经费奖补。

(五)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发起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教用品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六)对加盟本省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并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资金。

(七)对开展技术交易和技术转移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上一年度技术交易和技术转移服务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支持。

(八)新型研发机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九)依照有关规定可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http://kjt.hunan.gov.cn/kjt/xxgk/zcfg/tgfxwj/202008/t20200831_136851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