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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06日

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规范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工作,保证科技计划目标实现及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省财政科技计划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责任主体,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的客观记录,并据此进行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以及项目管理受托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自然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会同相关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建立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和通报制度,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

第四条 各级各类科技计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负责受其管理或委托的科技计划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宣传教育、信息记录、失信行为调查和信用结果应用等。

第五条 参与科技计划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对本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失信行为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科技计划全流程诚信管理

第六条 加强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将诚信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等(以下统称“任务书”)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检查。

第七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推荐、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应签署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制,对项目申报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通过审核的必备条件,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建立科研诚信信息系统或数据库,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立项评审、过程管理、评估评价、评审咨询、结题验收等全过程以及成果应用情况的诚信记录。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并逐步推行与科研诚信等级挂钩的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分类管理模式。

第九条 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要求。科研诚信采集与记录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守信记录和失信记录,其中基本信息包括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与科技计划任务关联的项目名称、参与方式等。

第十条 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归集、汇交和共享应用,逐步推动全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州及部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

第三章 守信记录与激励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参与项目科研人员遵守诚信承诺、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履行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职责,规范项目管理,如期完成科技计划任务书约定内容的,列入守信记录。验收结果评定为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列入守信“红名单”;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的,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经评定后列入守信“红名单”。

项目管理受托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严格履行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规范项目管理与服务的,列入守信记录,管理服务职业水准高、服务对象评价好的列入守信“红名单”。

咨询评审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的,列入守信记录,业务能力强、履职水平高的列入守信“红名单”。

上述科技计划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如发生失信行为的,自动移出守信记录。

第十二条 对列入守信“红名单”的责任主体,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申报科技计划、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承担科技服务事项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二)减少申报推荐审批程序,免除中期评估、监督检查。

(三)授权更多项目过程管理权限,下放更多重大事项调整和经费调剂权限。

(四)适当增加科技管理业务工作经费、咨询费。

(五)向“信用湖南”、全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推送守信信息。

第四章 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 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发生科研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为严重失信行为,其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任务书约定的为一般失信行为。

失信行为记录应包括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时间。责任主体为法人机构的,记录信息还应包括处理决定中涉及的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四条 项目和课题负责人、首席专家、财务助理等参与项目科研人员发生以下行为,应纳入失信记录:

(一)一般失信

1. 科研诚信教育履行不到位,未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项目日常管理。

2. 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未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以及重大变更事项等。

3. 其他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

1. 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计划、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

2. 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研究结论等,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反科研伦理。

3. 违反科技计划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执行项目任务书经费管理、验收等约定;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

4. 违反论文、专利等项目成果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等资助。

5. 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截留、私分、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6. 不配合监督检查或日常管理,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7. 项目参与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未及时制止甚至包庇纵容;不配合失信行为调查处理。

8. 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和参与单位发生以下行为,应纳入失信记录:

(一)一般失信

1. 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未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2. 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未制定本单位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及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

3. 未按项目任务书约定足额落实配套资金,未及时报送绩效评价、审核科技报告,未组织项目事项变更调整等。

4. 其他未履行职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

1. 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科技计划任务资格。

2. 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未内部公开事项变更、成果转化等信息;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3. 未履行项目管理法人责任,导致项目无法验收或结题;未履行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导致所属科研人员发生3次以上严重失信行为。

4. 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5. 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不力,包庇、纵容所属科研人员严重失信行为。

6. 其他违反科技计划管理规定及财经纪律,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受托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发生以下行为,应纳入失信记录:

(一)一般失信

1. 项目管理与服务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发现项目存在重大违规违纪情况未及时报告。

2. 违反有关规定,对与项目承担单位或相关人员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未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

3. 其他违反项目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

1. 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管理服务事项。

2. 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报或承担单位及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3. 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或制度、违反委托合同约定,管理失职,导致管理项目无法验收或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4. 单位管理严重失职,2名以上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

(1)索取或者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旅游和娱乐健身活动;

(2)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向评审专家输送利益,干预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3)泄漏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

(4)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项目管理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5. 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

6. 其他违反科技计划管理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七条 参与科技计划咨询评审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发生以下行为,应纳入失信记录:

(一)一般失信

1. 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未遵守现场规则擅自离席或与项目单位接触。

2. 履责过程中,专家与答辩单位讨论与项目无关的内容;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

3.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咨询评审意见,或评价意见简单潦草、内容雷同。

4. 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咨询、评估等过程或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

1. 与参评项目单位或与评审结果存在利害关系,而未申请回避,且为项目申报者谋取不当利益。

2. 索取或收受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3. 擅自向外界泄露评审内容、评审专家评价或意见、项目信息、评审结果等保密信息。

4. 咨询或评审评价、评估意见严重失实。

5. 利用参与评审工作获得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为本人或第三方谋取私利。

6. 其他违背评审工作纪律,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五章  失信行为调查与惩戒

第十八条 各级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科研诚信工作,负责受理举报、核查事实、日常监管等工作。

失信行为责任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在受理举报、发现问题线索、上级或其他部门通报等情况下,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应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受理举报需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失信行为的事实、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二十条 失信行为调查应当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写明失信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失信行为的调查,可由科研诚信管理机构采用简易程序。

第二十一条 根据调查报告或简易调查程序意见,适用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中严重失信行为情形的,由科技计划管理部门予以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适用一般失信行为情形的,由科研诚信管理机构予以认定,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同一失信责任主体产生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自动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对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本办法对其进行限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科研失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对严重失信行为零容忍,严肃责任追究。

失信责任主体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不上缴财政资金的,要从重处理;对非主观故意行为导致失信,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努力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处理。

第二十三条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区分失信行为发生原因、情形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对一般失信行为责任主体,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停拨或核减财政专项经费,或终止项目并追回结余经费;1-2年内限制申报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资格等处理。

(二)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或终止项目并追回财政专项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3-5年内限制申报或推荐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资格等处理,面向社会公布。

(三)对发生2次及以上严重失信行为,或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失信责任主体,按程序认定并纳入“黑名单”管理,5-10年直至终身取消其承担或推荐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资格等处理,通报其主管部门,并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四)对所属科研人员一年内发生2次严重失信行为的法人单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或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其列为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五)对涉嫌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失信责任主体,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核实、认定或被通报的失信行为直接或间接责任人,其所在单位应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相应惩戒措施: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

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科研诚信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加强教育。

第二十五条 加强科研诚信管理跨部门跨区域合作,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各级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按本办法对失信责任主体进行记录与处理的,相关处理结果互认,相关信息汇交至全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失信行为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视情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公布的,通过政务门户网站公开相关信息;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通过“信用湖南”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失信行为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内部公开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失信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或复核申请。申诉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提出申诉或复核申请的,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应及时受理,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30日内出具复核意见。经复核属实的,应及时更正。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失信责任主体自失信行为被记录时间满1年后,可向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列入“黑名单”的,惩戒期满后方能申请修复。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受理信用修复后,对相应责任主体科研诚信管理或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失信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经核实问题整改到位,且无其他不良信用行为的,可按失信行为记录程序,提前1-2年将申请信用修复责任主体移出记录名单。失信行为惩戒限制期满的,自动移出失信记录名单。移出失信名单的失信责任主体,3年内继续保留其记录信息。

第二十九条 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失信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第三十条 被处理人对有关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科研诚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技计划的科研诚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创新基地、人才工程、高新技术企业等认定,科技奖励等表彰工作中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湖南省科技厅、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kjt.hunan.gov.cn/kjt/xxgk/zcfg/tgfxwj/201904/t20190415_53910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