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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境外湖南商(协)会建设和服务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年04月03日

加强境外湖南商(协)会建设和服务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新时期境外湖南商(协)会(以下简称:境外商会)高质量健康发展,完善湖南境外服务网络,更好地服务湖南创新引领、开放崛起发展战略,根据部、省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服务指引。 

第二条  境外商会是指由境外湖南企业(或湘商)自愿发起并在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成立的,以境外湖南企业(或湘商)为主体,代表其利益、维护其权益、协调其关系的非营利性民间社团组织。境外商会分为A、B两类,其中A类为境外湖南企业为主导的商会,B类为境外湘商为主导的商会。 

第三条  境外商会的宗旨是:推动会员的相互协调、联系和交流,为会员提供服务;指导境外湖南企业(湘商)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代表境外湖南企业(湘商)对外交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并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做好与当地的融合工作,增进与当地政府、工商界、社区、民众的联系、沟通和了解,扩大与所在国(地区)的经贸合作。按照“自律、自主”原则,以“交流沟通、约束协调、诉求维权、服务指导”为核心,积极开展工作。 

第四条  境外商会按照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商会宗旨制定商会章程,依据章程吸收会员和设置组织机构。会长、副会长按照章程选举产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工作需要和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区分行业、地区设立分会。 

第五条  境外商会要加强与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联系,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获得经商参处(室)的认可,在经商参处(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境外商会的成立和换届应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备,报备所需材料:1、章程;2、筹建或换届方案;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4、会员名单; 5、《境外湖南商(协)会报备表》。省商务厅在接到上述材料后,对商会进行A、B两类备案,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七条  省商务厅对经过备案认可的境外商会进行公示公告,在省商务厅官方网站上公布境外商会的名称、地址、会长单位、秘书长单位及商会联系方式等,并在湘企出海+平台上开辟专区。 

第八条  境外商会要加强与省内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在推动湖南开放型经济发展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省内提供各类经贸合作动态、项目对接信息和商会建设需求。要配合做好全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在省内高层出访、境外重大经贸活动举办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要定期向省商务厅报送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条  省商务厅每年召开一次境外商会工作座谈会,听取各境外商会的意见建议;每年根据境外商会工作开展情况分A、B两类进行评优,给予通报表彰奖励;择优选择通过备案的境外商会进入政府采购名录,根据需求采购服务项目;对优秀境外商会进行重点宣传报道,并适时向商务部等上级部门推荐优秀商会加入全国性的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等。 

第十条  省商务厅的各项服务由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牵头,各地区处和商务服务中心共同配合落实。

境外湖南商(协)会报备表.docx

原文链接:http://swt.hunan.gov.cn/swt/hnswt/tzgg/202004/t20200402_8378568155223503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