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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16日

各市州工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经研究,我厅对《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经信法规〔2018〕310 号)的“第四章无线电管理”中作如下修订: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

(一)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平均价格,设备货值不满 200 万元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平均价格,设备货值 20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平均价格,设备货值金额 300 万元以上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不改正的,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平均价格,设备货值不满 200 万元的,并处 2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平均价格,设备货值 20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并处 4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平均价格,设备货值 300 万元以上的,并处 6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 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不足200万元的,可以按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3%以下并处罚款;

2、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可以按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3%-5%并处罚款;

3、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300万元以上的,可以按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5%-10%并处罚款。

(二)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不足200万元的,按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15%并处罚款;

2、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按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5%-20%并处罚款;

3、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 300 万元以上的,按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 20%-30%并处罚款。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