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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0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推进商务部有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商务部制定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务部

2019年11月30日

附件:

商务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

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为做好商务部有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

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从事拍卖业务许可、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成品油零售资格审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等1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三、改革举措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2.具体改革举措: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止,依法登记注册的住所位于自贸试验区实施范围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货物进出口经营活动中不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时不再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数据。协调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利用,加强与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的协调,加快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等数据的对接联通和共享利用,让数据“跑路”代替企业“跑腿”,确保新旧管理制度平稳衔接。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取消后的有关监管。指导自贸试验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联合实施市场禁入措施。加强信用监管,建立经营主体信用记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二)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1.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2.具体改革举措:暂时调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的决定,取消初审。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注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达到相关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相关验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查处。加强信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经营主体信用情况,对失信经营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对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提高检查频次。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三)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1.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2.具体改革举措:暂时调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的决定,取消审批。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注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达到相关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相关验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查处。加强信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经营主体信用情况,对失信经营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对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提高检查频次。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四)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1.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2.具体改革举措:暂时调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的决定,取消初审。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注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达到相关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相关验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查处。加强信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经营主体信用情况,对失信经营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对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提高检查频次。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五)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1.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2.具体改革举措:暂时调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的决定,取消审批。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注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达到相关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相关验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查处。加强信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经营主体信用情况,对失信经营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对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提高检查频次。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六)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1.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2.具体改革举措: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不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和简历。修改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审批具体标准、环节、程序等,对从事拍卖业务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能力(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固定办公场所、拟聘任拍卖师和相应管理规则等要求)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并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实时传递、无障碍交换;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完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制度,明确办理流程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提供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范本,对核查结果予以公示,并报商务部。厘清与其他政府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加强与市场监管、文物、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跨部门的拍卖管理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自制自律,推进行业自律,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支持、引导行业协会开展拍卖企业服务信用评价,定期发布诚信经营企业和标准化达标企业。

(七)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举措:自2019年11月6日起,不再要求自贸区企业提供由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可提供经电子税务信息系统查询的纳税记录。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实施援外项目的企业开展重点审计检查,监督实施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结合援外信用评价制度对不合格企业进行惩戒。抽查援外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

(八)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举措:不断优化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流程,压减证明事项,精简申请材料,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强化政务公开,通过商务部网站、网上政务大厅等平台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办事指南等服务指引信息。建立和完善在线办理制度,积极探索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应用,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效率,为企业提供均等化无差异的政务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事项的有关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公布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结果。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查处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加强信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九)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举措:审批时不再征求海关总署和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意见。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海关总署供港澳活畜禽备案养殖场资格证书。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事项的有关监管。推进部门间协同监管体系建设。加强信用监管,将供港澳活畜禽企业经营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举措: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请人可以在网上提出申请。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将注册资本、场地面积、从业人员数量等作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条件。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体系建设。二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投诉举报多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三是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十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举措:暂时调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将审批权限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政府。取消申请企业提交成品油供应渠道法律文件相关要求。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严格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重点关注企业经营中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配合相关安全职能部门做好成品油零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成品油零售企业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做好行业安全监管。完善成品油零售经营主体和零售网点信息系统,指导企业做好信息报送和变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十二)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举措:通过《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网址https://egov.mofcom.gov.cn/xzxk/bszn2016/19009-2018.pdf)公开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探索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行业监管体制。配合监管部门查处严重违法违规企业。

(十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举措: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补充材料不计入审批时间。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根据《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商办合函〔2017〕426号)要求,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对对外劳务合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聚焦企业关切,确保改革举措落实落地见成效。

(二)狠抓工作落实。要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强化信息共享,加强联合监管。要组织开展培训,加强业务研讨,分享经验做法,推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

(三)强化评估总结。要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适时评估试点情况,研究完善工作举措。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发挥典型示范效应,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