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湖南省2018年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年03月23日

为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节能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完成我省2018年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为推动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 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创新机制体制为动力,坚持引导与约束并重、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方针,落实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节能法规和标准,依托节能信用监管体系,强化节能主体责任,确保节能监察结论运用的落实,助力用能单位提质增效,推动全社会依法合理科学用能。

二、主要工作

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回头看”专项监察

时间安排:4月至8月。

监察依据:《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湖南省节能监察办法》(湘发改节能〔2017〕477号)、《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二、三、四批)、国家和我省有关能耗限额标准等。

监察对象:2014年至2016年已下达监察意见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见附件)

监察内容:节能监察意见的落实情况;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落后用能设备和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情况;能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情况等。

组织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回头看”专项监察由省节能监察中心牵头组织开展监察执法。名单中未涉及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各市州发改委制定监察计划,在属地管理基础上实施分级监管。

2、工业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时间安排:4月至10月。

监察依据:《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湖南省节能监察办法》(湘发改节能〔2017〕477号)、《湖南省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湘经信产业〔2018〕41号)、国家有关行业能耗限额标准等。

监察对象:全省钢铁、水泥、焦化、石化、铁合金、造纸等六大行业工业生产企业,名单另行确定。

监察内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组织实施:工业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工作由省工业通信业节能监察中心牵头,会同省节能监察中心开展监察执法。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时间安排:年内。

监察依据:《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湖南省节能监察办法》(湘发改节能〔2017〕477号)、《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二、三、四批)。

监察对象:2014年以来已建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监察内容:项目单位执行节能审查意见情况。

组织实施:各市州发改委对本辖区市县批复项目从能源消耗总量、能效水平、节能措施等方面对项目开展监察。省发改委资环处和省节能监察中心对节能审查意见执行情况组织抽查。具体监察方案另行制定。

4、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情况专项检查

时间安排:8月开展夏季温控检查,12月开展冬季温控检查。

监察依据:《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湖南省节能监察办法》(湘发改节能〔2017〕477号)。

监察对象:检查名单另行确定。

监察内容: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情况;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空调、锅炉、电机等用能设备能效水平;落后用能设备淘汰制度执行情况。

组织实施:省节能监察中心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市州节能监察机构抽选部分公共机构以及公共建筑进行现场温控监测,开展节能诊断,挖掘节能潜力。具体监察方案另行制定。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各级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节能监察工作,把节能监察工作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同联动机制,牵头制定推进本地区节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措施手段,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2、严明监察执法纪律。节能监察工作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各节能监察执法机构应规范执法活动,严明执法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条规定”和省纪委“十条禁令”,树立依法监察、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3、强化监察结论运用。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信用办将根据《湖南省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湘发改节能〔2016〕862号)及时对监察结果进行依法、科学、合理认定,强化对节能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监管,确保节能监察结论运用的落实,并将年度节能监察执法相关情况纳入节能监察信息公开范畴。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回头看”专项监察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