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21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直相关部门、金融机构:
为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灵活运用风险补偿、担保贴息、奖励补助等政策工具,促进我省金融业改革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5〕43号)、《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7号)等文件规定,在《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金〔2015〕22号)的基础上,我们重新研究起草了新的《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积极宣传
《办法》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是财政引导信贷资金投向、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重要文件,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提升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业务素质,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宣传,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培训,提高政策知晓度。
二、分工协作,按时申报
《办法》涉及财政、金融办、人行、人社、妇联、道交基金管理机构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加强配合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鉴于2017年上半年已经组织开展了促进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补助、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村金融基层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等申报工作,请各市县财政部门抓紧组织其余各项资金申报工作(项目业务发生期为2016年度),由市州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审核。各市州财政部门于9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含电子文档)报我厅及相关部门。从2018年起,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时间申报,如无变化,不再另行通知。
三、严格审核,确保质量
今年是《办法》实施的第一年,为充分发挥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请各市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扎实做好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初审工作,确保财政激励政策取得实效。资金申报审核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省财政厅金融与债务处 陈莉 曹雪平
联系电话:0731-85165321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