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16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强化科学技术对长沙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现将《长沙市实施高新技术企1强墓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邀照执行。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1日
长沙市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强基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强化科学技术对长沙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决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强基工程三年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创新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为目标.以高新技术企业成长规律为依据,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构建以企业成长为主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全链条政策体系.发挥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积极培
育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不断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
二、主要目标
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一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一高新技术企业”的梯次,培育扶持企业创新发展,形成科技创新企业集群一2016年至2018年,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数分别达到5000家,10000家,20000家;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分别达到200家、400家、500家;有效高新技术企业分别达到1000家、1100家、1200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r的比重分别达到33%、35%、38%。
三、主要措施
(一)积极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
1、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制度.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做好墓础数据收集、分析、筛选和备案工作,建立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墓础数据库.对已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纳入我市科技创新支持范围,
(二)大力培育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队伍
2,认定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从已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遴选一批优秀企业,组织申报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对照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条件开展认定工作.
3、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培育扶持资金,对认定的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按照企业认定时评审专家认可的科研投入(规上企业同时参考统计年报的R&D经费支出)10%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
4,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可以优先参与中国(长沙)科技成果转化交易会各产学研对接主体活动、长沙市创新创业大赛和科技奖励评审等科技活动以及长江中游四省会城市科技项目合作,共享科技资源;对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申报的国家、省级科研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推荐;对申报的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优先进入答辩程序,符合立项条件的,加大支持力度.
(三)扎实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5.鼓励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对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并获得省科技厅受理的企业.当年申报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立项.
6、落实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速转型创新发展的意见》(长发〔2014) 16号)中关于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即在同等条件下,市科技计划对高新技术企业予以加倍支持,对增长迅速的可连续立项.
《四〕全面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7、加大工业企业新型工业化建设力度。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要求督促引导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增大研发投入,取得核心知识产权,推动工业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提质转变.
8.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研发投入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实现创新升级发展.
9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培养和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及团队,加强人才培养与交流,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10.加快构建科技文化融合发展机制.大力培育提升文化科技企业创新能力,在重点项目,重大专项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方面优先支持.
(五)充分发挥创折找体和科技服务机构作用
11.切实发挥创新载体的作用.以高新区等科技园区和孵化器等载体为依托,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动产学研合作,指导企业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申请、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建立企业培育全流程服务体系.
12.提升科技服务机构服务水平.整合财税、法律、知识产权、政策咨询等专业中介力量,通过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科技服务机构的政策水平和专业能力,鼓励和引导科技服务机构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
附件:1、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2、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
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长沙市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强基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对象,是指在长沙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一定研发能力和投入,创新性和成长性较好的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登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三年备案数分别达到5000家、10000家、20000家。
第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采取市、区县(市)、园区联动方式。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依法在长沙市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
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3、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在4亿元以内,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应保持逐年增长态势;
4、企业具有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
5、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
6、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和规范的财务管理;
7、企业登记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违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条件的企业,均可按要求提供备案表和相应的材料向所属区县(市)科技局和园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第七条 各区县(市)科技局和园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全年受理企业申报与审核,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汇总报市科技局备案登记。
第八条 经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市科技局颁发“长沙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并优先纳入长沙市科技创新支持范围。
第九条 各区县(市)科技局、园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地已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管理工作,并负责从已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遴选优秀企业,组织申报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根据《长沙市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强基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对象,是指在长沙市工商注册登记,在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管理过程中,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或模式创新取得核心竞争力,提供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具有较高成长性或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 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两次,三年认定数分别达到200家、400家、500家。
第四条 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采取市、区县(市)、园区联动方式。各区县(市)科技局和各园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各区县(市)、园区推荐的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申请、组织评审、实施认定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长沙市注册成立一年(一个会计年度)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在300万元至4亿元之间,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其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增长率应符合如下要求:
1、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在300万元至1亿元(含)之间,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增长率应不低于20%;
2、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在1亿元至3亿元(含)之间,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增长率应不低于15%;
3、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在3亿元至4亿元(含)之间,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增长率应不低于10%。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四、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六、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其中,企业在长沙市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并设立研究开发费用专账;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违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申请、推荐与受理
第六条 符合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均可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向所属区县(市)科技局、园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第七条 各区县(市)科技局和园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汇总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第八条 市科技局全年受理各区县(市)科技局和园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推荐申报,分两批认定。
第四章 评审与认定
第九条 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的评审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集中评审。
第十条 认定工作按照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专家评审意见和区县(市)科技局、园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经认定为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的,由市科技局颁发“长沙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证书。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按照企业认定时评审专家认可的科研投入(规上企业同时参考统计年报的R&D经费支出)10%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申报的国家、省级科研项目给予优先推荐,申报的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优先进入答辩程序,符合立项条件的,加大支持力度。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科技局、园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地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的认定周期为3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