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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实施方案》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11日

为了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联合印发了《湖南省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实施方案》(湘科发〔2021〕132号),以下简称《方案》。现说明如下: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2019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此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国家杰青项目中开展试点,部分省市陆续开展了此项改革试点工作。2021年,湖南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开展科研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由省科技厅牵头落实。202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提出“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并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为此,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实施方案》。

二、《方案》的总体目标和试点原则

总体目标:释放创新活力,提高创新绩效,为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提供有力支撑。

试点原则主要有三个:

一是充分放权。以信任科研人员为前提,以试点项目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为保障,以推动科技创新为目标,减少审批,精简环节,增强广大科研人员经费使用的自主性。

二是优化管理。建立“包干制”+负面清单的模式,加强抽查监管,规范依托单位内部管理,推进决算和结题验收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走好科研经费自主权下放“最后一公里”。

三是注重绩效。将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试点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后续项目申报和经费立项支持的重要参考指标。

三、“包干制”试点项目范围及试点期限

《方案》基本落实32号文“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要求,结合现有科技创新计划基础研究类、人才类的布局,自2021年度起,新立项的省自科基金类(不含联合基金)、湖湘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和科技领军人才类项目全部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试点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项目类别。

四、“包干制”具体试点内容

(一)具体政策措施方面

一是取消项目预算编制。试点项目采取定额方式资助,取消项目预算编制,不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试点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申请书和任务书时,只列预算总额,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二是进一步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对参与项目的编制外临时人员的工资性支出、以及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三是对绩效支出的规定。绩效支出由试点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绩效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依托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

四是简化项目验收程序。下放项目验收组织管理权,合并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授权试点项目依托单位以小同行专家评议等多种方式自主验收,验收完成后,依托单位将项目验收材料及经费决算情况报省科技厅备案。

五是结余资金不设使用期限。取消了原来规定结余资金2年内未使用回收规定,结余资金不再回收,可按规定留归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研发团队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六是建立科研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制度。明确经费使用的“九条”红线。经费在不违反“负面清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不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前提下,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统筹使用与科研项目相关支出。

(二)在管理和监管方面

七是压实试点依托单位主体责任。“包干制”项目对试点单位充分放权,作为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试点单位应建立“包干制”项目内部经费管理规定,并以正式文件报省科技厅备案,健全完善与试点工作相适应的项目经费使用、内部报销、信息公开、绩效评价、财务审查和科研服务等配套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下放的权限“接得住、管得好”。

八是建立部门协同的监督机制。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试点工作统筹协调,指导依托单位建立经费“包干制”内部管理制度。试点项目经费纳入财审联动范围,科技、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对试点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九是加强试点项目现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依托单位要完善目标导向的绩效考核管理体系,主要采取绩效自评的方式开展。省科技厅定期采取现场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式,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试点依托单位管理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等进行抽查,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十是建立与“包干制”配套的科研诚信评价考核制度。

将“包干制”试点项目科研信用和科研经费使用挂钩,科研诚信状况作为能否给予科研经费“包干制”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