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28日
1.本办法的制定背景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以及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11个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并对标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国科发政〔2021〕270号),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长沙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本办法,对我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作出规定。
2.本办法所称的研发机构主要包括哪些类型?
主要包括: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和地市级科研院所(A类)、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B类)、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机构(C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D类)四种类型。
3.各类研发机构由哪些部门核定?
A、B、C类单位名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和长沙海关核定;D类单位名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和长沙海关核定。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长沙海关,抄送到相关部门,并报送科技部。
4.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程序?
研发机构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信息确认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后的研发机构名单定期进行公布。
5.经核定的研发机构发生哪些情况,需要及时报告?
经核定的科研机构发生名称、经营范围或科研领域变更以及新设、合并、分立、撤销等情形的,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
6.本办法的有效期?
参照财关税〔2021〕23号、财关税〔2021〕24号、国科发政〔2021〕270号等文件,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